
(四十八)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協議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發布時間:2023-03-14
答:投標、并購、合資、合作等項目,投資主體應提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
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上述協議或類似文件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項附件。比如:某項目的內容是投資主體A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a,不涉及對外簽署合作協議。投資主體A在申報材料中對該情況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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