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資
民營企業擬進行境外上市過程中,均涉及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返程投資安排,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外匯登記的相關事宜。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架構一般為VIE架構和紅籌直接持股架構,作者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實務經驗,對VIE架構和紅籌直接持股架構中所涉及的外匯登記事項進行了梳理總結。
目錄
一、外匯登記的受理單位
二、返程投資需辦理外匯登記的主體
三、自然人返程投資辦理外匯登記的關注點
四、機構股東返程投資辦理外匯登記的關注點
五、外匯登記完成后仍需關注的后續事項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或“外匯局”)于2014年發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及其附件,規定了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相關事項。
民營企業擬進行境外上市過程中,均涉及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返程投資安排,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外匯登記的相關事宜。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架構一般為VIE架構或紅籌直接持股架構,本文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實務經驗,對VIE架構和紅籌直接持股架構中所涉及的外匯登記事項進行了梳理總結。
外匯登記的受理的單位
外管局2015年發布《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13號文”),根據其規定,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管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通常為國內運營公司注冊地。
返程投資需辦理外匯登記的主體
根據37號文規定,外管局對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實行登記管理。
根據37號文規定,返程投資情況下,需要辦理外匯登記的主體為以下3類:
1、企事業法人及其他組織(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
2、中國公民(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
3、有特殊利益的境外個人(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
就37號文項下的返程投資相關的外匯登記而言,僅適用于自然人的外匯登記,境內機構的外匯登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自然人返程投資辦理外匯登記的關注點
自然人股東辦理37號文登記的時間點及地點
根據37號文的規定,外匯登記手續應于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辦理。
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分局(多個資產或權益時,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登記。
在VIE架構中,外匯登記的辦理時點為香港公司設立WFOE之前辦理;辦理地點為在國內運作實體注冊地(不是WOFE注冊地)進行登記。
在紅籌直接持股架構下,在香港公司收購運營公司股權之前完成37號文的初始登記;辦理地點為在國內運作實體注冊地進行登記。
上述兩種架構下,應注意在辦理外匯登記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均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若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已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應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程序,至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
境內運營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的關注要點
當境內運營公司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這是因為如果全部創始人在同一個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會比較繁瑣。
機構股東返程投資辦理外匯登記的關注點
鑒于擬境外上市的企業一般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及敏感行業,本文相關討論僅在非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及敏感行業的情況下進行。
機構股東ODI登記與外匯登記的順序
機構股東一般通過正常的ODI登記完成(即完成商務部及發改委關于境外投資的備案或核準程序),從而實現境內外權益的轉換,再進行外匯登記。
機構股東ODI的申報方式
單個機構對外投資時ODI申報主體及申報地點:
多個機構共同對外投資時ODI申報主體及申報地點: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準、備案申請。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在確定申報主體后,具體的申報地點與前述單個機構對外投資時的申報地點的確定依據一致。
機構股東ODI申報的其他關注要點
(1)應披露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
若投資主體為公司制企業,應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東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東,其余股東用其他表示,并繼續向上追溯,直至最終實際控制人;投資主體為合伙企業,應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資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并繼續向上追溯,直至最終實際控制人;多個投資主體聯合開展境外投資的,應提供各個投資主體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2)應提交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
投資人應保證本項投資是真實存在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有關規定,所有投資安排皆出于真實商業需求,不存在洗錢、虛假投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3)關于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再投資應履行的程序。
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如投資敏感類項目,則需要履行核準手續。如投資非敏感類項目,分兩種情況:情況一,境內企業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則需要履行備案手續;情況二,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3億美元以下無需提交。
(4)境外投資備案的時間點。
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外匯登記完成后仍需關注的后續事項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13號文”)的規定,外匯局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對于已經辦理外匯登記的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對于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并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后,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外匯變更登記
根據37號文規定,已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后,應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完成后,方可辦理后續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回)。
注銷登記
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境內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及時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期權登記
根據37號文的規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相關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員工依據該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尚存在一定障礙,在公司上市前,員工無法通過辦理這種登記將行權價款匯出境外,一般會在公司上市后方有解決方案。
專業性
PROFESSIONAL
合規性
COMPLIANCE
時效性
TIMELINESS
成功率
SUCCESS 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