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
什么是VIE
VIE結構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縮寫,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是紅籌架構的一種演變,指在國外注冊的上市公司與國內的業務運營公司相分離,國外的上市公司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國內的業務運營公司。VIE架構是目標企業為了達到紅籌上市的目的,而對境內實際經營企業與境外融資主體之間設計的一種協議控制。
中國政府出于主權或意識形態管制的考慮,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資者投資國內很多領域,比如電信、媒體和科技(TMT)產業的很多項目,但這些領域企業的發展需要外國的資本、技術、管理經驗。于是,這些領域的創業者、風險投資家和專業服務人員(財會、律師等)共同開拓了一種并行的企業結構規避政府管制:
1、首先,在中國國內找到可以信賴的中國公民,以其為股東成立一家內資企業(也可以收購),這家企業可以經營外資不被獲準進入的領域,比如互聯網經營領域,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都要求內資企業。
2、然后,資本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設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國國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香港公司設立這個環節主要為了稅收優惠考慮)。
3、獨資公司會和內資公司及其股東簽訂一組協議,具體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咨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配偶聲明》。
4、通過這些協議,注冊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母公司控制了中國的內資公司及其股東,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志經營內資企業、分配、轉移利潤,在完稅后將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母公司。
典型的VIE架構:
VIE架構解讀
什么是VIE架構?如何搭建VIE架構?
眾所周知,新浪是運用VIE架構成功實現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如今,有越來越多的互聯網公司效仿新浪,搭建VIE架構實現海外上市,包括互聯網巨頭BAT均采用了VIE架構。究竟什么是VIE架構?如何搭建VIE架構?如何利用VIE架構進行利潤的轉移呢?本文將一一作答。
什么是VIE架構
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
VIE架構開始運用是為了規避國內監管對外資準入的限制,現在主要運用于企業實現海外上市融資。VIE架構雖然運用已久,但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目前的我國法律并未對VIE架構做出定性。
如何搭建VIE架構
在BVI或者開曼群島設置離岸公司,該離岸公司與境內上市實體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將境內實體公司絕大部分利益轉移到離岸公司,并通過協議控制境內實體公司的所有權。
具體如何操作呢?VIE架構搭建步驟解讀:
▼每個創始人以個人名義單獨設立一個BVI/開曼公司,一般情況下會選擇注冊BVI公司;
PS:為什么要選擇設立BVI公司?
BVI是世界上發展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設立BVI公司主體主要是因為在BVI層面轉讓股權所得,基本不用繳納任何稅收,將來創始人或財務投資者退出時的稅收負擔基本為零,而且成立簡單,高度保密;
▼所有創始人的BVI/開曼公司共同成立一個離岸公司(開曼/BVI);
▼這個離岸公司和投資人共同投資成立開曼公司(VC/PE的投資款進入開曼公司);
▼由開曼公司成立香港殼公司;
PS:為什么要成立香港殼公司?
設立香港殼公司能更好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境外PE獲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稅收協定另有優惠的除外)。
由于大陸和香港之間有關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規定,對香港公司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稅率來征收預提所得稅。
▼由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VC的投資款作為注冊資本金進入WFOE;
▼由WFOE協議控制或購買內資企業以達到控股國內實體公司;
PS:協議控制具體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咨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配偶聲明》。
設置VIE架構的主要目的
1.稅收優勢,VIE能成功規避現行的不可自由兌換的外匯管制制度。在開曼/BVI設立公司,可享受巨額免稅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轉讓,也可同時在香港及其他國家地區申請掛牌上市;
2.幫助外資有效規避政府管制和糾紛。通過在海外設立殼公司,用國內企業的資產進行反向包裝,使其整體資產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國內監管機構對外資進入的監管,也使國內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成功融資。
VIE架構下利潤如何轉移?
VIE架構下,利潤一般產生在境內的運營實體,利潤轉移的路徑通常是:境內運營實體→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權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權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圖中的開曼公司)。因此,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等服務,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咨詢服務費;
2.在VIE架構下,往往將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轉讓給WFOE,而后WFOE再許可給境內運營實體使用,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
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的費用往往能占到境內運營實體利潤的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
在VIE架構搭建過程中,BVI公司、開曼公司,香港公司都有著各自的分工與用途,缺一不可。
專業性
PROFESSIONAL
合規性
COMPLIANCE
時效性
TIMELINESS
成功率
SUCCESS RATE